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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梅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诉被告梅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份认识并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1月20日生育长女梅x,2009年2月24日生育长子梅xx。婚姻感情基础不好,经常生气打架。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也殴打原告。2014年11月份在沈阳被告用刀威胁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由被告抚养,长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但口头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份认识并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1月20日生育长女梅x,2009年2月24日生育长子梅xx。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双方应互相理解,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梅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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