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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