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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