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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与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卢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1月4日,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双方无子女,因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生活负担落在原告一人身上,现与被告已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我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家人协商过,我同意给付被告20000元的经济帮助,已经给付了10000元,余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卢XX法定代理人卢X辩称:卢XX是我的妹妹,她患精神疾病已有十几年了,她目前的精神状态是有时清醒,有时糊涂,但大部分时间都不清醒,在家和亲属们也不沟通,有时还出走,无法与原告正常的共同生活,她清醒时我们家人都问过她是否同意离婚,她也表达了同意的意见。我家没有孩子,虽然家庭状况一般,但我能照顾她。我同意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同意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经济帮助的意见,已经给了10000元,剩余的10000元同意原告年底给付。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24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2、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喇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及大**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庆三医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74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证明卢X与卢XX是兄妹关系,卢XX因患精神病,经本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卢X为卢XX监护人。

被告法定代理人卢X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精神病史已有十余年,大**三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9日出具(2015)精鉴字第74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卢XX:1、精神分裂症;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2015年8月6日经本院(2015)让喇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卢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哥哥卢X为其监护人。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同意给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陈述双方无财产争议,被告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可以照顾被告,同意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0元,并确认已收到10000元,剩余10000元同意原告年底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卢XX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未能治愈,导致其无法履行家庭义务,夫妻间不能正常沟通交流,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法定代理人表示愿意照顾被告生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意给付被告一次性经济帮助金20000元,其先期已给付10000元,并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协商确定剩余款项的给付期限,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吕XX与被告卢XX离婚;

二、原告吕XX给付被告卢XX一次性经济帮助金20000元,已付1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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