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桂梅,被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在大庆市龙凤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尤其最近一段时间,由于生意不顺利,双方吵闹不停,被告多次提到离婚不过了。现在双方已经分居,彼此都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她不同意原告所说婚后感情一般,不同意原告所说的感情破裂和分居。其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结婚证2本,欲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男女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防止草率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杨X与被告刘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