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XX与武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XX与被**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李**、李*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XX诉称:198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育有一女武XXX(1988年11月25日出生)现已成人。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武XX未出庭,但庭前向本院邮寄交书面答辩状一份,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赵XX离婚。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来重庆是为了打工,不是感情不和分居,并且我患有糖尿病,常年吃药,请求法院协助调解尽所能的挽回破碎的婚姻。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赵XX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大庆**档案馆出具的婚姻档案信息一份及户口簿复印件4张。证明原、被告于198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武XXX(1988年11月25日出生)现已成人,独立生活。

2、三胜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二人已分居多年。

被告辩称

被告武XX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武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赵XX与被告武XX于198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武XXX(1988年11月25日出生)现已成人,现原告以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对原告仍有感情,不想与原告离婚,二人分居是因为被告在重庆打工,并非是感情不和。

另查明:被告武XX患有糖尿病多年需要长期服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XX与被告武XX已共同生活20余年且育有一女,婚姻基础牢固,夫妻之间本应互敬互爱,共建和谐家庭,从原来提交的证据及被告书面答辩中不能证实原、被告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被告患有疾病,夫妻之间更应承担相互扶持之义务,被告亦明确表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勤于沟通、换位思考多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夫妻感情还有和好之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武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赵XX与被**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XX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