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7日上午9时15分开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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