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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辞去工作,好逸恶劳,整天吃喝玩乐,赌博,家庭开销全由原告承担,包括被告与前妻所生之女的生活费用也由原告承担。原告虽多次相劝,但被告不思悔改,双方为此争吵并分居。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程某某辩称,原告于2015年小年夜以看其父亲为由离家的,当时被告买了礼品送原告上出租车。婚后被告确实没有工作,但原告的工作离不开被告的支持。因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与被告与前妻所生之女共同生活。目前双方分居。

审理中,由于双方坚持诉、辩称中的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虽是再婚夫妻,但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近年来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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