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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