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家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于2015年9月22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王**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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