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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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