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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沈*甲,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夫妻,于197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一直对原告视若无睹,所有的事情都由被告做主。原告查出肺癌,被告作为丈夫理应悉心照料,被告却反其道而行之,导致原告的病情日益恶化。被告的子女对原告更是态度恶劣。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结婚已经四十多年,夫妻关系一直很好,现主要问题是原告女儿为了财产挑事,原告才提出离婚的。如果离婚我没有地方居住,失去生存的依靠。综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197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较长时间里夫妻关系较好,现因原告生病,夫妻间缺乏沟通,且未能正确处理好与对方子女间的关系,致夫妻关系不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谅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双方在婚后较长时间里能相互照顾,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因原告生病,夫妻间缺乏沟通与交流,且未能正确处理好与对方子女间的关系,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作为一名丈夫,在妻子生病期间理应加倍的予以关心和呵护,力所能及地去关心照顾好妻子,照顾好家庭,使对方能得到家庭的温暖,从而使原告的身体尽快康复。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沈*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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