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公告费4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何**与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毛*与肖**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申请李**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何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