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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公告费4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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