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户籍及财产均在绥阳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将该案件委托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刘**申请李**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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