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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