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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兴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2012年3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3年1月14日进行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因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2月30日,被告因家务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后回娘家居住。2014年1月9日,被告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3月21日,高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此后,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而外出杳无音信。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离家出走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予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3年1月14日进行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双方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回娘家居住。2014年1月9日,已身怀有孕的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在本院依法传唤被告开庭审理本案中,被告离开娘家而外出。因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其后一月,被告流产并外出,至今无下落。2015年1月8日,原告将本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83000元。本案庭审中,原告因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而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要求另行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1份、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的民事起诉状1份、高台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1份以及本院对被告母亲王**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因沟通交流不够而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身怀有孕且与原告分居期间提出离婚,以及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充分说明双方之间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不满两年,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在本案中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之请求,并要求另行诉讼,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由其另行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答辩、质证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300元,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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