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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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