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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月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相识,于2007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2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宋*。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母亲不尊重,与原告母亲争吵、打架,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甚至因为原告赡养母亲,双方发生争执。为此,从2013年8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宋*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三、判决原告每月有两天探视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婚后双方也没有吵过架,我和岳母不合才造成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特别听母亲的话,我认为我们的感情还没有破裂。我们不存在2013年8月至今分居的事实,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相识,于2007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2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宋*。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母亲不尊重,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引起诉讼。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两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居住证一份和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因婚后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加之家人参与原告和被告家庭生活,造成双方矛盾,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和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感情,但只要双方多一点宽容和理解,并能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被告愿意继续和原告好好生活。为维护平等、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原告主张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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