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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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