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某某与于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1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且年龄相差22岁。双方婚后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未建立夫妻感情。原、被告常因琐事吵架。原告唐某某多次离家出走,原告唐某某于2011年6月离开库尔勒,到上海居住至今,期间,原、被告之间再无任何联系。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原告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于某书面答辩意见如下:我同意离婚。2002年,我与原告唐某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原告唐某某比我大20多岁,很会照顾我,我被他的爱护感动了,我便与原告唐某某于2011年4月1日领取了结婚证。原告唐某某曾向我承诺他有房子和棉花地,结果全是谎言,因为我让原告唐某某带我去看棉花地和房子,原告唐某某就找各种借口推辞,我感觉原告唐某某在欺骗我,我和原告唐某某争吵,原告唐某某就离家出走。原告唐某某离家出走后便无任何消息,我到原告唐某某退休单位打听,原告唐某某单位领导告诉我,原告唐某某根本没地,也没有房子。原告唐某某一再欺骗我的情况下,我仍告诉原告,哪怕他之前骗我,但现在我和他已结婚,我们可以好好地重新开始过。既使现在到银行按揭一套房子,原告唐某某有退休工资,我也在上班,苦几年没关系,我也认命了,我和原告好好过,但原告唐某某还是逃避。我没办法,向原告唐某某提出离婚,原告唐某某恼羞成怒,再次离家出走四年之久,杳无音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1日,原、被告在库尔勒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原告唐某某离家四年之久,期间,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于某无任何联络。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结婚档案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年龄差距大,加之原、被告婚后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又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唐某某起诉离婚,被告于某同意,故本院对原、被告婚姻关系依法予以解除。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于某的婚姻关系。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