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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诉称,原告在2010年12月左右与被告相识。后双方同居生活生一女阚某某。后来因原告得知被告已经结婚,双方出现矛盾分手。现诉讼来院,要求女儿阚某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用,同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女儿姓氏问题。

被告辩称

被告阚*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邢*与被告阚*在2010年12月相识,后同居生活。2011年11月22日生一女名阚*某。现原、被告双方已分手,原告要求抚养其女。

上述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泉东村委会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止。鉴于至起诉前阚某某刚满二周岁,年纪尚小,且出生后一直随由原告邢*照顾,本院从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认为阚某某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阚某某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关于子女抚育费及协助办理女儿姓氏问题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阚某某由原告邢*抚养教育。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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