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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柏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非同居关系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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