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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周*返还给原告王某某彩礼款49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原告负担30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2010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25日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申请执行费6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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