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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星医**限公司与孟*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艺星医疗**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原审被告杭州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15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孟*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2月,孟*被告知艺星公司及杭**医院在网站www.yeatar.zx0571.com中,刊登文章:什么是巨乳?巨乳缩小术适合哪些人?等。擅自使用了孟*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孟*作为一位公众人物,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艺星公司及杭**医院未经孟*允许擅自使用孟*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孟*的肖像权。同时,艺星公司及杭**医院使用孟*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使得孟*受到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艺星公司及杭**医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孟*的名誉权。为此,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艺星公司及杭**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孟*公开赔礼道歉等。

一审法院向艺**司送达起诉状后,艺**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艺**司及杭**医院住所地及网络计算机终端设备均位于上海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孟*住所地位于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艺**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艺星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理由一致。同时,艺星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孟*对于艺星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杭**医院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15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未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系以艺星公司、杭**医院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提起的诉讼,请求判令艺星公司、杭**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孟*公开赔礼道歉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根据孟*提供的暂住证及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孟*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孟*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艺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艺星医**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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