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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郭*及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双方于1996年自行相识,199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因工作繁忙,不常见面,沟通较少。被告经常以工作为由夜不归宿,未尽到一个丈夫应有责任和义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自2005年起长期不生活在一起。现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夏**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等情况均属实,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也很好。原告所述双方缺乏沟通、不常见面的情况不属实,被告因工作比较繁忙,对家里照顾较少。2007年之后,因有两年没有工作,在家待了两年,双方共同生活。原告对被告的工作等情况都是了解的。2007年经他人介绍被告到私企工作,后在工作上花费时间较多,对家庭照顾较少。双方因被告工作原因,缺乏沟通,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现在对原告还有感情,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199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因工作原因对家庭照顾较少,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表示与原告仍有感情,并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本次以不判决离婚为宜。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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