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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吕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孙xx,现年2岁。因双方从认识到结婚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双方性格差距较大,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矛盾不断。现已分居数月,经多次调解,无和好可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后由被告单位分得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使用权房屋,同意由被告继续使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原告父母出资购得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认为应归原告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属于个人财物归个人所有。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孙xx由原告自行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很好,购买汽车后,原告经常违规酒驾,被告劝说原告产生矛盾,双方还因被告怀孕问题产生家庭矛盾,待被告生育女儿后,原告负责单位的工程,在此期间原告生活腐败,道德败坏,同时原告与她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出入不正当场所,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育费30.6万元,或者由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考虑原告有过错并照顾女方利益,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同意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7月7日生育一女,名孙xx,现由被告抚养。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此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6月,因原告酒后驾车、多次违章;出入娱乐场所;与婚外异性联系过密、称呼暧昧,有关部门给予原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宝来牌小型轿车1辆(车牌号为京Nxxxx),登记在被告名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如女儿由被告抚养,同意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被告称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未提供充分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通话详单、短信截屏、通令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虽然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此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且原告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其行为有失检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对此负有过错,本院对原告提出批评。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应准予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年龄较小,离婚后由被告抚养为宜,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共同财产的分割,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宝来牌小型轿车可归被告所有。被告称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孙*与被告吕*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孙xx由被告吕*抚养,自二○一三年十月起,原告孙*每月给付被告吕*子女抚育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宝来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Nxxxx)一辆归被告吕*所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孙*负责将该车及相关证照交付给被告吕*。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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