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5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张*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系减半收取),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