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秦*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10500元,由秦*负担5250元(已交纳);由赵*负担52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50元,由秦*负担8225元(已交纳);由赵*负担822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8225元,由秦*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