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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秦*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10500元,由秦*负担5250元(已交纳);由赵*负担52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50元,由秦*负担8225元(已交纳);由赵*负担822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8225元,由秦*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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