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6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王**均于2015年2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王**负担1537.5元(已交纳75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王**负担153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王**负担3075元(已交纳),由王**负担30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