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中,经审查,王**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