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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与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510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就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离婚纠纷,认定于×起诉霍*要求离婚一案与本案系同一案件,该案件现在审理中,故法院对霍*的起诉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起诉霍*要求离婚一案与本案系同一案件,该案件现在审理中,故对霍*的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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