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被告黎*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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