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5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56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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