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与被上诉人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耿*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耿*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戴×负担38元(已交纳);由耿*负担37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耿*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