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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9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6月,刘**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和宋**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没有任何财产,婚后也无任何财产和债务。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感情破裂至无法继续生活的地步。我于2013年5月向北京**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未判离婚。经过一段时间,我和宋*已无和好可能,到目前为止,双方分居已有两年之久。因此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一审被告辩称

宋**称:2002年6月,我经人介绍与刘**相识,双方开始长达5年的自由恋爱、同居,直至2007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由此可见,双方感情基础相当牢固。我们结婚后,刘**父亲刘**常年有病,我从不嫌弃,无论我多忙多累,总是把伺候老人放在第一位。尤其在刘**病重期间,我更是不辞劳苦,前后奔波,尽我最大能力照顾好老人,直到2012年9月老人去世。正因为我与刘**有深厚的感情,才能视其父亲为我父亲一样尽孝道。我与刘**十多年来感情很好,尽管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都是小事,更谈不上感情彻底破裂。我对婚姻付出很多,如果刘**给予我一定经济补偿,我同意离婚,否则坚持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刘**、宋*均有婚姻经历,双方能相遇相知并走进婚姻殿堂实属不易,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但是双方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争吵不断,导致感情产生裂痕,未能理智沟通,最终导致分居。现刘**再次起诉离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婚姻继续维系已无必要,故予以准许。宋*主张的北京市门头沟区×街×号相关拆迁款项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宋*可另行主张。拆迁安置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亦未作为刘**的遗产进行分割,宋*可待条件成熟后另行主张。据此于2014年8月判决:准予刘**与宋*离婚。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宋**,持原审抗辩意见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刘**的原审诉讼请求。刘**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宋**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8月5日,刘**代理刘**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范围为北京市门头沟区×街×号,在册人口6人,实际居住人口6人,分别为本人(刘**)、孙女、户主(刘**)、之子、儿媳、之孙,拆迁款总计439575元。

刘**曾于2013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宋*离婚。该院经审理驳回了刘**的诉讼请求。现刘**以夫妻感情无法修复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原审审理中,刘**称双方婚后由于照顾老人的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宋*厌倦家庭状况,经常不在家住,未尽作为妻子以及照顾老人的义务。自2012年5月至今,双方事实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宋*称其婚后尽心照顾老人,但是刘**对其恶语相向,甚至倒掉其做好的饭,刘**去世后其回家刘**不给开门,电话也不接。双方在刘**去世后于2012年11月开始分居,并非刘**所述的2012年5月。

刘**、宋*确认的拆迁安置房屋共两套,分别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区×号楼×单元×室及×区×号楼×单元×室,两套房屋被安置人均为刘**,未办理产权证。刘**称刘**去世后其遗产未分割。宋*称刘**曾留有遗嘱,将房屋留给刘**,但未提交证据,刘**亦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刘**与宋*离婚是否正确。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法律赋予了公民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刘**认为其与宋*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与宋*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育子女,且刘**已第二次起诉离婚等实际情况,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宋*主张的北京市门头沟区×街×号相关拆迁款项涉及多个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宋*可另行主张。因上述拆迁安置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亦未作为刘**的遗产进行分割,刘**的份额尚未明确,故宋*可待条件成熟后另行主张。

综上,宋*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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