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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陆×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陈*负担(陆*已交纳,陈*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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