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胡*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侯*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