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董*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3995元,由李*负担17200元(已交纳),由董*负担16795元(已交纳)。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李*负担(董*已交纳,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转交给董*)。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