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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董*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董*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3995元,由李*负担17200元(已交纳),由董*负担16795元(已交纳)。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李*负担(董*已交纳,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转交给董*)。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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