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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黄**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5900元,由袁*承担2250元(已交纳1400元,剩余8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黄*承担3650元(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33元,由袁*负担10833元(已交纳2375元,剩余845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黄×负担6900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袁*负担75元(已交纳),由黄×负担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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