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范*撤回上诉,双方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范*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