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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与上诉人贲×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5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上诉人牛*的委托代理人姚*时,上诉人贲×、上诉人贲×的委托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3年6月,牛×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和贲×于2006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9日育有一女贲××。双方婚后发现性格不和,生活习惯迥异,多有争吵。现双方已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基于上述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我和贲×婚姻关系;婚生女贲××由我抚养,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被告辩称

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我要求贲*×归我抚养,牛*每月支付我抚养费。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牛*、贲×系同事关系,2006年7月相识,2006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9日育有一女贲××。

牛*、贲*婚后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号楼。牛*称贲*不顾家,与女同事有暧昧不清的关系,对女儿没有履行作父亲的责任,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2011年4月一次激烈争吵后其带女儿搬到父母处居住至今。贲*称牛*所说的暧昧关系不存在,其与同事只有工作关系,为了孩子双方是有过矛盾,但是后来其已经接受孩子,因为工作原因有时候回家其想好好休息后再陪孩子,并非不履行父亲责任,2011年6月14日牛*留下字条后从家中离开一直到现在。

贲**现与牛×共同生活,在北京市**304医院幼儿园上学。牛×称贲**每月花费如下:幼儿园赞助费每年11000元,托儿费每月1000元,上保险每年10000元,吃穿用度等费用每月3000元,平均下来每月花费4000元,故要求贲*支付每月4000元抚养费。贲*认为孩子每月4000元花费过高,2000-3000元比较合理,如果孩子判归牛×抚养,其愿意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贲*要求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周六上午9时将孩子接走,周日下午5时之前将孩子送回牛×处。

2006年12月8日,牛*、贲×共同出资以贲×名义购买北京市顺义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229504元,其中牛*出资45万元,其余系贲×出资。就涉案房屋,2007年5月28日交纳面积补差款27277元,2007年6月7日交纳公共维修基金25136元,2008年1月23日交纳契税37703.43元,牛*认可面积补差款系贲×交纳,称其母给贲×5万元用于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及契税,贲×不认可收到牛*母亲5万元,牛*未提交其他证据。涉案房屋已于2008年4月10日取得产权证,登记所有人为贲×。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牛×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该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书,股价结果为房地产总价为4692203元,估价对象范围为房屋及分摊土地,包含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贲×认为评估价格偏高,但未提交反证。牛×发生评估费15000元。

就涉案房屋装修花费,牛×称其个人花费35万元用于装修,连之前的房款共花费80万元,贲×称房屋装修均系贲×及其父母投入。就与房屋不可分割的装修投入,牛×提交票据证明如下花费:1.墙纸15210元;2.软包2017元;3.实木地板28719元;4.居室门19181元;5.衣帽间10549元;6.整体橱柜17529元;7.储藏室整体壁柜6887元;8.卫生间洁具14920;9.灶台热水器8568元;10.装修人工费12万元。贲×对除装修人工费外其他各项花费均无异议,贲×称装修公司是牛×父亲找的熟人,后来送了几千元的礼物没有收人工费,对牛×提交装修款票据及报价单不认可但未提交反证。

就装修出资情况,牛*称均系其父母以现金方式给其本人,就此提交北**行取款回单6张,取款人为崔*(牛*之母),取款期间为2007年2月14日至2008年2月2日,金额共计246200元;建设银行户名为牛*×(牛*之父)存折一本,其中2007年9月11日取款4万元、2008年9月19日取款5万元、2008年10月7日取款12000元;建设银行牛*本人公积金存折一本,其中2007年7月23日提取公积金24000元、2009年10月6日提取公积金22000元,牛*称上述取款均用于房屋装修。贲×认为牛*提交上述证据时间上与装修时间不符,且不能证明该款实际用于房屋装修。

贲*就其装修出资提交下列证据:1.牛*、贲*签字的婚前财产明细一份,其中显示贲*婚前财产包括理财基金1万美元,美元现金1503元等,牛*对该明细予以认可;2.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贲*名下建设银行存折、公积金提取申请单,显示贲*于2007年7月提取公积金41000元;3.贲*名下中**行存折两本,证明贲*将婚前理财基金1万美元取出加上2500美元现金兑换成人民币,于2008年6月15日提取87669.86元用于装修。牛*以上述款项不能证明用于装修为由对证据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贲×称牛*名下中**行账户有40万元存款,其中10万元是贲×父母给孩子的教育费用,要求牛*返还,其他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牛*主张2011年其从家中搬出后贲×的工资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牛*、贲×按法院要求分别提交了中**行工资账户明细,牛*账户中截至2013年7月,人民币账户余额为2796.48元,美元账户余额为143.22元;牛*账户截至2013年7月,人民币账户余额为8009.91元,美元账户余额为1747.92元。贲×放弃分割牛*账户工资卡余额,牛*坚持要求平均分割贲×账户余额。

贲*主张牛*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中理财产品及余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贲*提交招商银行账户明细显示该账户2013年6月21日余额为1180.39元,当庭查询账户下理财产品向法庭及贲*出示,显示牛*当前持有七支基金,分别为华夏成长基金(市值15282.11元)、华夏红利前收(市值13062.10元)、南方500后(市值4404.64元)、兴全趋势后端(市值3013.39元)、宝康消费品(市值13388.01元)、华宝多策略(市值2976.85元)、广发行业领先(市值19745.88元),基金市值合计76125.60元。贲*要求认定双方2011年6月分居后账户中余额34万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牛*称账户开户20万元为崔*存入,双方分居后其曾于2011年7月13日给贲*转账45000元,2011年8月1日转账归还崔*10万元,剩余均系正常花费及投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牛*、贲*婚后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双方均不能理智沟通,导致矛盾日益加深,现牛*起诉离婚,贲*同意,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牛*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牛*、贲*自2011年分居至今,贲*×随牛*生活,且已在牛*现住所附近幼儿园上学,考虑到孩子目前生活状况稳定,父母离婚应尽量减少对孩子生活造成的影响,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法院认为孩子由牛*抚养为宜。牛*称贲*×现每月花费4000元左右,其关于孩子消费陈述符合生活常理,贲*愿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法院考虑北京地区儿童消费水平及双方收入情况,对此不持异议。贲*作为孩子的父亲,享有法定的探望权,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由法院决定。关于涉案房屋,从双方陈述以及出资情况,可以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房屋现在市场价值为4692203元,其中包含不可移动装修价值,故对牛*、贲*房屋出资及装修出资情况分别予以考虑。购房支出包含购房款、面积补差款、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其中购房款中牛*出资45万元,其他系贲*出资,面积补差款系贲*支出,公共维修基金及契税双方存在争议但均为提交充分证据,法院考虑该两笔款项支出时间均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认定为夫妻共同支付为宜。故牛*购房支出为481419.7元,贲*购房支出为838150.7元。不可移动的装修部分支出金额经核实票据共为243580元,牛*、贲*均称系婚前个人财产支出,双方可提交证据证明的个人支出金额分别为牛*12万元,贲*87669.86元,其余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支出。故牛*装修支出为137955.07元、贲*装修支出为105624.93元。涉案房屋登记产权人为贲*,且现由贲*居住,考虑财产分割以保持现状为宜,防止财产变动产生不必要的支出,故房屋判归贲*所有,法院根据牛*购房及装修支出在总款项中所占比例并考虑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原则对贲*应支付牛*的折价款予以确定。贲*称牛*中**行账户中有40万元存款,要求返还其中贲*×教育费用10万元,其余进行分割,但是根据庭审查明的牛*账户情况,未发现40万元存款,贲*也未提交其他财产线索,故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10万元教育费用返还涉及案外人,本案不宜处理。贲*不要求分割牛*工资账户,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将依据查明的贲*工资账户余额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牛*招商银行账户余额及账户下理财产品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贲*主张按照双方分居时账户内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将按照庭审中查明的账户余额及理财产品市值进行分割,牛*给付贲*相应的折价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三十七、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牛*与贲*离婚;二、婚生女贲*×由牛*抚养,贲*每月月初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贲*×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贲*每周六上午九时将贲*×接走,同日下午六时前将贲*×送回;四、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归贲*所有,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牛*房屋折价款一百九十万元;五、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牛*工资账户余额折价款九千三百四十元;六、牛*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贲*招商银行账户余额及理财产品折价款三万八千六百五十三元。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牛*和贲*均不服,牛*上诉至本院称:1.原审法院对于双方之女贲*×每月实际花费的数额认定错误,根据我提交的证据推算,贲*×每月实际消费在8000元左右,我主张应由贲*承担的抚养费数额为人民币4000元而不是双方之女每月的总花费为4000元。2.原审法院对于双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分割中,双方所应占得的份额比例认定错误,应当按照双方各占50%的比例予以分割。仅仅以出资方式确定双方份额的作法不利于妇女儿童日后的生活,也严重背离了分割双方共有财产的立法原意。按照双方对房屋的出资额认定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比例于法无据。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贲*按照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现价值的50%向我给付2346101.5元;贲*每月向我支付4000元作为双方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双方之女年满18周岁;由贲*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贲×上诉至本院称:1.原审法院判决贲**由牛*抚养,未从实际出发,更未着眼于孩子的未来,贲**若由牛*抚养,上小学需交纳高额赞助费,且学校离家较远,上学和放学路上激动车较多,存在危险因素。由我抚养不需要交纳高额赞助费,而且离家很近。此外,贲**与我和我父母感情良好,牛*自从离家后,拒绝让孩子与我和父母有任何接触,给孩子和我及家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2.原审法院判决我对孩子的探视仅有一天时间,有违常理。3.装修费用的比例在总房款所占比例不应该影响和决定房屋产权比例。4.原审法院对装修费用的总价及认定有误,原审法院认定牛*以个人财产支出12万元,而该笔费用牛*只提交了保价单,即便报价单是真实的,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支出。5.原审法院仅对牛*帐户中的余额进行分割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按照双方分居时账户内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牛*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我认为该部分共同财产不应该分给牛*。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依法改判1.贲**由我抚养;牛*每月月初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贲**年满十八周岁止;2.牛*每周六上午九时将贲**接走,周日下午六时前将贲**送回;3.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归我所有,我给付**房屋折价款1666770.7元。4.牛*给付我招商银行及理财产品折价款共计353214.53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装修费票据、存折、账户明细、评估报告及双方当事人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其一,双方所生之女贲**抚养问题。其二,北京市顺义区××房屋价款分割问题。其三,牛*银行帐户存款数额分割问题。就上述问题本院分述如下。其一,关于贲**的抚养问题。从庭审情况看,牛*与贲*经济能力相当、抚养能力相当;贲**年龄尚幼,在双方抚养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女孩跟随母亲生活更为适宜妥当,且双方自2011年分居至今,贲**一直随母亲生活,并在牛*住所附近幼儿园上学,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更加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原审法院判决贲**由牛*抚养并无不当。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牛*在原审称贲**每月花费4000元左右,现又上诉称贲**每月花费8000元左右,但结合北京地区儿童平均消费水平及双方的收入情况,从维持小孩必要生活花费来看,贲**每月花费4000元更加符合生活情理,额外的消费,不应强制性的由贲*负担。故原审法院判决贲*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贲**年满十八周岁止并无不当。当然,从进一步提高孩子生活水平的角度出发,贲*若自愿多给付抚养费用,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探望权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审法院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探望方式,保证了贲*最基本的探望权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牛*应积极协助贲*行使其法定探望权利。另,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牛*可在贲*探视孩子方面适当宽容,对贲*探视权的行使时间和方式不能过于苛刻。其二,关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价款分割问题。就贲*上诉称装修费用不应考虑在购房出资比例之中一节,因装修系房屋之添附,其不但加强了房屋的使用性能,而且增加了房屋的价值,系房屋组成一部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将装修费用排除在购房出资比例之外对出资装修一方显然不公。故原审法院将装修支出考虑在房屋总款项中并无不当。就牛*上诉称不应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一节。因双方系在领取结婚证当日购买涉案房产,房屋总价款和装修款项绝大部分来自双方婚前财产或是双方父母家庭,原审法院按照双方购房及装修支出在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进行分割,并且分割的数额亦适当照顾到女方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就贲*上诉称原审法院对装修费用的总价认定有误一节没有事实依据。其三,牛*银行帐户存款数额分割问题。贲*上诉称牛*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贲*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贲*该主张不予采信,就贲*上诉称应按照双方分居时牛*银行账户内存款数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牛*、贲*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费15000元,由牛*负担7500元(已交纳),由贲*负担7500元(牛*已交纳,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牛*)。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牛*负担37元(已交纳),由贲*负担38元(因牛*已交纳,故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贲*负担1900元(已交纳),牛×负担1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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