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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许*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4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50元,由许*负担7325元(已交纳),由李*负担7325元(许*已预交,李*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许*)。

二审案件受理费822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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