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4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50元,由许*负担7325元(已交纳),由李*负担7325元(许*已预交,李*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许*)。
二审案件受理费822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