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罗×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肖*自愿申请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肖*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肖*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