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与被上诉人胡*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6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边**、被上诉人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65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