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6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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