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王**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0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被执行人王**目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07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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