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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与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与被告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诉称:于×与祁*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10日生育一子于**。在共同生活期间祁*经常怀疑于×,致使双方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3月于×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于×认为目前双方感情破裂,确无和好之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于×与祁*离婚;2.双方婚生之子于**由于×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祁*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祁*辩称:双方有共同的家,于×心里还有祁*和孩子,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祁*对婚姻还有信心,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祁*坚持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于×与祁*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10日生育一子于×1。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琐事发生矛盾。现于×以祁*经常怀疑自己而多次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祁*表示不同意离婚,其与于×是有感情的,愿意与于×好好生活;自上一次判决以后,双方关系有所改善;祁*愿意给于×更多的包容和理解;作为家长,应该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祁*愿意给于×空间和时间,希望于×回到祁*身边。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顺民初字第0397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妥善理智地处理。现祁×表示愿意和于×好好生活、愿意给于×更多的包容和理解,表达了其对家庭的珍视之情,由此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双方共同努力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并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故对于×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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