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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于2011年7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我于2013年9月起诉离婚,后撤诉。自撤诉后,我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段×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从未分居,虽然争吵,但是因为原告结识另一女子,该女子经常骚扰我。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通过网络相识,于2011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9月9日原告起诉离婚,后双方和好,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争吵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声称是因为与被告长期无子女而想离婚,之所以撤诉是因为被告能治愈,双方能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好。双方虽在生活中有争吵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正确处理婚姻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只要双方彼此珍惜,互敬互谅,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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