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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85年收养一子杨**,现杨**已成年。我和被告无感情基础,加之双方未生育儿女,感情裂痕逐渐加大。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三十多年,双方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5年相识,1979年举行结婚仪式,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称自2010年3、4月分居至今,被告否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申请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互相信任,维护家庭完整。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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