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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7日举行婚姻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刘**,现年四周岁。我与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以后,由于被告考上了公务员,工作有了变化,收入提高,且家中平房面临拆迁,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在我怀孕期间被告与其他女性关系不正常被我发现,此后我多次规劝但被告不予悔改,令我非常痛心。我于2013年中旬离家与被告分居,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陈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我与原告属于自由恋爱,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前婚后均能和睦相处。结婚以后我们一直相濡以沫、风雨同舟、夫妻感情融洽,并育有一女。我与原告属于夫妻之间正常闹别扭,原告所称我与其他女性不正当交往不属实。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7日举行婚姻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刘二×,现年四周岁。原、被告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因原、被告未能妥善沟通,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机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矛盾,是双方在处理矛盾时未能妥善解决所致。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被告在解决家庭矛盾时应注意方式、方法,改变自身的不足,积极、主动与原告正确沟通,原告也应对被告多一份理解,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双方应加强正确沟通方式,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支持、相互包容、化解矛盾,共同承担起照顾子女的义务,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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